据2012年6月28日CCTV-2的“第一时间”报道:被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因山东高院近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使得这个与许霆案有几份类似的案件迅速引发了广泛关注。在了解该案的具体案情以后,笔者对山东高院的判决颇有异议。
笔者认为:银行不是纸黄金买卖交易的当事人,而只是提供交易平台和技术服务的当事人,无权申请撤销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即便不当得利行为成立,银行也无权申请撤销交易,而应当返还宋荣贵交易所得款项,无论该款项看起来多了不正当。现详述如下。
【案情背景】
宋荣贵与其同学樊文达在对工商银行推出的“纸黄金”交易规则进行研究后,于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通过“止损委托”的方式,以145元/克的买入价格(当时市场买入价为160元/克)进行了65笔买入操作,并随后按照市场价卖出,通过合计126笔的交易,宋荣贵和樊文达两人共获利2100万元。上
述交易结束后,银行以宋荣贵利用银行系统漏洞,恶意进行操作获取不当得利为由,擅自从宋荣贵的账户上划走了2100万元。宋荣贵向济南中院起诉,但司法程序一直走到山东高院,高院的判决结果仍然维持了银行胜诉的结果,撤销宋荣贵的126笔纸黄金交易。
据称,宋荣贵因不服山东高院的裁判结果,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各方争论】
1、银行方面称:宋荣贵恶意利用银行系统漏洞,取得本不该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撤销。
2、宋荣贵称:自己完全按照银行关于纸黄金的交易规则操作;况且银行无权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划转客户的资金。
【案情分析】
1、宋荣贵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
在纸黄金交易中,宋荣贵与其他参与该项业务的广大客户一样,都是交易的参与者,这些交易者互相之间进行低买高卖的操作,以赚取利差。
在这种交易模式中,由于系统本身并不创造利润或价值增值,其实质为一方赚取的收益等于参与交易的另一方的损失。只是由于电子竞价的关系,买卖双方并不互相熟识或可辨别。
在这种交易中,银行扮演的角色是什么?其实,在这种交易模式下,银行的功能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市场这个平台,并为交易双方提供电子竞价购买和交割的服务。
由此可见,银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只是提供交易平台和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2、银行有无权利划转客户账户资金
客户在银行开户,与银行建立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银行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和根据客户指示进行款项划转等操作服务。作为对价,客户需向银行支付相应管理费以及其他约定费用。
基于上述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划转客户账户资金的行为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3、银行可否以不当得利为由申请撤销客户之间的交易行为?
(1)宋荣贵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所谓不当得利必须符合以下要件:①没有合法依据;②取得了不当利益;③他人遭受损失;④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中宋荣贵的行为,他是按照银行公布的操作规则进行买进卖出的,作为交易对方的卖出买进行为同样是符合银行的操作规则的。更重要的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和交割是按照买卖双方认可的竞价买卖模式实现的,因此,宋荣贵取得利益有合法依据。
再,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在市场价为160元/克的时候,宋荣贵以145元/克的买入价应该是不可能成功买入的。但同时也不能排除有卖家同时也以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抛售所持有的商品,于是奇迹发生了,买卖成功。如此,除非卖家是因为银行系统漏洞而产生了错误的卖价,否则,发生在宋荣贵和卖家之间的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买卖行为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一定要说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则是在商业条件下,买卖双方对市场预期的不同判别所致的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当利益。
综上,宋荣贵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
(2)银行有无权利以不当得利为由申请撤销宋荣贵的交易行为?
即便宋荣贵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根据前述不当得利的要件,有权申请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人应当是因该不当得利行为而受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即宋荣贵的交易对方,而不是银行。
即便宋荣贵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银行作为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第三方,无权申请撤销客户之间的买卖交易行为;更有甚者,不当得利根本就不是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也就是说,即便宋荣贵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银行也无权利申请撤销宋荣贵与其他客户之间的买卖交易。
4、救济途径
如果确实因为银行系统漏洞导致了宋荣贵在145元/ 克的时候成功买入产品,那么必定有客户也会因银行系统漏洞在该价格卖出本不该出售的产品。
也就是说,如果确因银行系统漏洞导致了本不该成功的交易完成,那么宋荣贵才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而此时,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是因银行系统漏洞而错误卖出产品的当事人即客户,他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宋荣贵返还不当得利,也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买卖行为。
同时,由于客户与银行之间签署的关于办理纸黄金业务的协议(即技术服务协议),客户可以要求银行承担因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平台瑕疵所致的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结语】
本案中,山东高院之所以作出错误判决,除了保护国有银行的利益因素外,还在于未能辨别银行在提供这类理财产品的业务中所扮演的角色,从而错误地将提供市场平台与技术服务的银行当
参与电子竞价买卖关系的当事人,致使发生事实认定错误。
另外,由于未能准确把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主体和行使条件,从而发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而申请撤销买卖行为的错误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