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绪华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抵押担保房产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论敲诈勒索与民事索赔之异同

发布者:郑绪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558人看过

    几年之前,曾看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小孩买来一支冰棍,发现该冰棍头部竟然有一根拖布条,遂找经营店主(下称店主)退换。店主退换后,转而要求生产厂家(下称厂家)赔偿其经济和商誉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称若厂家不如数赔偿,将会向媒体批露此事。厂家觉得是敲诈,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该店主被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定罪名成立,二审改判无罪。


    无独有偶,近来在新浪网上看到,安徽禽流感举报人乔松举也因类似案情被当地司法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名起诉。


    让人颇感疑惑的是:在保护人权的国度里,公民行使其正当权利的行为,怎么就变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任何犯罪行为(包括敲诈勒索犯罪行为)首先必须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或获取财物为目的,以非法批露他人秘密为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该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相反,类似上述的民事索赔行为却是合法的,不具有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违法性,因此,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1、从行为目的和索赔基础上讲,上述民事索赔行为的目的是获得民事赔偿,而行为人索赔的基础是因为存在行为人的正当民事权利被相对人的民事侵权行为所侵犯的事实。


    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相对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即因故意或过失致使他人的商誉和有形财物遭到损失的行为)使得行为人的合法民事权利遭到损害,故行为人要求获得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损害,而非获得不法利益,因此该目的具有正当性。


    退而言之,即便行为人所要求的赔偿(或过高的赔偿数额)被他人认为是“不当得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仍有这样主张的权利,因为“主张”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至于该主张能否被对方接受,能否被人民法院支持,那是该主张的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即实体性权利的实现问题)。不能因为行为人主张的某种民事权利超过他人的预期或超过法律的规定,就贸然认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否则就是对公民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肆意侵害和剥夺,而决不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目标。


    2、从行为方式(手段)上讲,上述民事索赔行为的方式(手段)是合法的。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包括: 公开索赔;索赔不成功情况下的公开批露。


    公开索赔行为的合法性已如前述,在此不再赘述。


    若索赔未获成功,行为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未获有效保障的情况下,行为人依法享有将自己受侵害的事实向社会媒体予以公布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言论自由,应该得到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的切实保障。如果这种披露自己受害事实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那么这个社会还需要新闻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干什么呢?


    综上,上述民事索赔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占有或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自己受到的损害,不具有非法性;客观上,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或方式)是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合法行为。故上述索赔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应受到指控和被判定为犯罪。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