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2015年2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白沙泉65号附近,趁路上无人之际采用推搡被害人焦某的方式,劫得被害人手上的金色苹果牌6代16G型手机一只(估价值人民币4510元),后在西湖区龙驹坞附近的比邻通讯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元;2015年2月15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刘嘉民在杭州市西湖区黄龙体育中心东门人行横道附近,趁周边无人之际采用从后面抱住被害人黄某的方式,劫得被害人手上金色苹果牌6PLUS64G型手机一部(估价值人民币5175元),后在杭州市西湖区颐高数码城销赃得款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二、法定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代理该案后,章律师经过会见详细从刘某某及家人处了解案件事实,并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提出辩护意见,同时在大量了解沟通之后,成功使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最终得以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