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被告人汪某某、袁某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矢崎配件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天野公司区块内,利用夜班无人之际,前后九次盗窃放置在该区块内的成品电缆线10卷,并将电缆线剥皮,把内部的铜线裁剪捆扎,存放于个人更衣柜,伺机分批夹带出公司销赃。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袁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已裁剪捆扎的铜线部分被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二、法定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代理过程:章云峰律师担任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查阅案卷材料,及时会见汪某某,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并递交辩护意见。最终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使得被告人汪某某得以在量刑上大幅减轻。
四、判决结果: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