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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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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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阶段办理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作者:孙明明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8日分类:法律法规浏览:663次举报


劳动仲裁阶段如何办理财产保全?法律依据是什么?孙明明律师为您整理,倾情奉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 号

  第三条 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孙明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301201410377230。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