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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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发布者:梁静飞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2728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2005年4月8日晚10时25分,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车牌未悬挂)面包车沿某市八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玉龙公司附近时,与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查建设相撞,致查建设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逃离现场。同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到某市公安局交警队投案自首。经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查建设不负事故责任。

某市检察院已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逃逸)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上诉称,肇事后,离开现场是去打122报警;报警后未回现场是因为害怕被害人家人报复;第二天让家人给交警队送去丧葬费5000元、主动投案;没有逃避法律追究,不应认定为逃逸。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陈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犯罪事实、定罪及适用法律不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某市人民法院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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