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系某银行职工,自1997年至2018年期间在某银行工作,因涉及违规出借账户及资金异常往来等问题,被银行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A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银行支付各类赔偿48万余元,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某银行与A自1997年9月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2日解除;二、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告A计提非应计及绩效薪酬8万余元(截止2019年4月);三、驳回某银行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A的其他仲裁请求。
A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某银行承担。
二审法院经质证认定事实如下:
A提交某银行《零售授信审查审批表》及任免表一份,证明在某银行所称的船贷业务损失事件中共涉及20余人,其中B与A同为济宁市区零售营销总监,二人在该业务中发挥的作用是一致的,而B仅仅受到降职处分,A却受到开除处分,明显不合理。某银行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认为该组证据无法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
某银行提交:1.银行纪委发文稿纸一份,证明《某银行员工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系经民主决议形成的,A已签收监察制度;2.某银行说明一份,证明A的失职行为给某银行造成上千万元的损失,某银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A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A质证认为:1.对发文稿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未加盖某银行印章,也未对签字人员进行说明,不能证实《某银行员工行为失范检查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议定;2.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船贷业务并非仅由A一人办理,中间要经过五个环节,最后由行长同意才能发放贷款,不能将所有责任均推到A一人身上。
2019年11月14日,某银行向A账户转账20780.69元,备注为“返还2016.6-9非应计贷款延期薪酬”。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院认为,《某银行员工行为失范监察制度》《某银行不良资产转让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某银行授信业务问责管理办法》系在单位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监管部门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修订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已通过某银行OA系统发送给A,A已阅读,A关于上述规章制度未实施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与A的谈话笔录及A所作个人账户资金说明,A确实存在将其信用卡交客户姜爱清使用及与姜爱清存在资金往来,以及在船贷业务中审查不严等失范失职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存在失范失职行为,并给某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某银行据此解除与A的劳动合同,并已报工会同意,并无不当。因B与A的失范失职行为并不完全相同,某银行对二人处理不同并不能证明对A的处理不合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