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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合同律师分享债权人代位催收借款

作者:王海珍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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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对蔡某享有1266余万到期债权,蔡某以无还款能力为由一直未偿还该笔债务。李某偶然得知靳某欠蔡某710余万钱款已届清偿期限,但蔡某怠于行使债权,对此李某以债权受到侵害为由以靳某为被告、以蔡某为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711639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涉诉费用。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自身的除外。因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第三人蔡作为原告李的债务人,未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靳到庭后否认与第三人蔡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第三人蔡不到庭的情况下,对于第三人蔡是否对被告靳享有债权及其数额本院无法查清,进而无法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综上,由于原告李以债权人名义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缺乏基本的事实、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海珍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济宁交通文艺广播特邀嘉宾律师,济宁市妇联公益热线值班律师。王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0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