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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随意期”——企业解约需守“三重门槛”

2026-06-23
2026年06月23日 | 发布者:卢静 | 点击:1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试用期被辞退,很多劳动者只能自认倒霉。但法律对试用期解约有严格限制。  成都某科技公司与销售经理陈某约定6个月试用期,但未明确录用条件。公司以“无销售业务量、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仲裁委审理认为,试用期解除需

  试用期被辞退,很多劳动者只能自认倒霉。但法律对试用期解约有严格限制。

  成都某科技公司与销售经理陈某约定6个月试用期,但未明确录用条件。公司以“无销售业务量、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仲裁委审理认为,试用期解除需满足三重刚性要件:一是录用条件必须明确、可量化;二是考核流程必须规范;三是解除理由与内部制度不能矛盾。

  公司三项要件均不满足,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这一案例警示用人单位:试用期不是“随意期”,不能以“不合适”为由随意解约。对劳动者而言,入职时务必确认录用条件是否书面明确,遭遇试用期无故辞退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否则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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