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到底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是近年来争议最集中的法律难题之一。
武汉的冯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签订《配送业务承包服务协议》,约定按单计酬、无基础服务费,且明确“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入职后,冯某需参加早会、人脸识别,接受站长日常管理,报酬由平台发放。后站点撤销,冯某诉请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不以协议名称为准,而应看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冯某接受平台和站点的双重管理,工作过程受到持续约束;配送单价、薪资构成均由平台预设,冯某无法自主议价,具有经济从属性;公司设立站点、实施管理,是实际用工主体。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案确立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规则:不能因签订“承包协议”就否认劳动关系,应着重审查平台是否通过算法派单、时间限制、评价惩戒等方式对从业者实施事实上的劳动控制。
对于骑手、司机而言,若每天被强制上线、无法自主决定接单与否,就有权主张劳动关系成立并享受相应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