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农民工在工地摔成多处伤残,包工头说“我只是介绍人”,总包说“工程不是我干的”,普通人面对两方踢皮球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卢静律师偏不。她没在“谁叫你来干活”的嘴上扯皮,而是直接穿透法律关系——查明工资谁发、现场谁管、安全谁负责,最终锁定总包公司与伤者构成事实雇佣关系。就凭这一招,伤者从无人认账变成获赔67万余元。
正文
一、六米高脚手架坠落,谁来买单两家互推
2017年7月的一个清晨,贵州籍务工人员田某某(化名)像往常一样来到温州某办公楼维修改造工地,随工友爬上外墙脚手架开始一天的工作。谁也没想到,几分钟后他从数米高处径直摔落地面,安全帽脱落在一旁,鲜血直流,当场昏迷。
送医后诊断触目惊心:开放性颅骨损伤、双侧额骨粉碎性骨折、左侧眶全壁粉碎性骨折、右侧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弥漫性轴索损伤……前后两次住院共60天,经司法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两处九级、一处七级伤残,鉴定结论同时认定其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田某某醒来时已经躺在了病床上。他来自贵州农村,家有年幼女儿和年迈母亲,全靠他在工地干活养家。如今人废了,医疗费却还在一天天往上滚。更让他绝望的是,找谁赔偿成了死局——设计公司说工程已发包给建设公司,与他们无关;建设公司说脚手架搭建是包工头周某某叫来的人,跟公司没关系;包工头周某某两手一摊:“我不是老板,我跟田某某一样拿工资,只是帮忙介绍活干。”
三个人、三张嘴,谁都不认账。田某某的妻子站在医院走廊里,看着缴费通知单上一天天增加的金额,欲哭无泪。
二、卢静律师穿透“包工头”迷雾,一招锁定事实雇主
经人介绍,田某某的妻子找到了卢静律师。卢静律师执业已逾11年,深耕劳动争议及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同时兼任鹿城区劳动仲裁院兼职仲裁员长达8年,累计办理数百件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案件,深谙用工关系认定与责任划分的裁判规则。
她接手这个案子的第一反应很清晰:受伤事实已经发生,核心不是“赔多少”,而是“找谁赔”。
卢静律师没有被各方表面的推诿带偏节奏,而是从三个维度重新梳理案件事实:谁招的田某某?谁给他发工资?现场安全谁来管?调查结果清晰地指向建设公司——田某某虽是周某某介绍到工地,但工资金额由建设公司确定,工作内容由建设公司安排,周某某与田某某同工同酬,两人之间不存在管理、支配或从属关系,周某某的角色仅仅是“联络介绍”。
卢静律师据此判断:田某某与建设公司之间构成事实雇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脚手架作业属高空高危工种,现场却连最基本的安全网、安全带都没有配备,建设公司作为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存在重大过错。
同时,卢静律师指导田某某的妻子系统整理了所有医疗票据、住院记录、伤残鉴定报告,并针对每一项赔偿项目逐一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确到每一分钱,总额超过87万元。
三、九成责任由总包承担,67万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庭审中,建设公司辩称“脚手架搭建已口头发包给周某某”,试图将赔偿责任转嫁到包工头个人身上。卢静律师当庭出示工资发放记录、现场管理情况等证据,用事实逐一驳斥:周某某领取的工资与田某某一样,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谓的“发包”没有任何合同依据。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卢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田某某与建设公司构成雇佣关系,建设公司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网、安全带等基本防护措施,应对田某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总赔偿金额871540.74元,建设公司承担90%即784386.67元,扣除已支付的116770.2元,仍须赔付674616.47元。设计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建设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包工头周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拿到判决书那天,田某某的妻子含泪说了一句:“没有卢律师,我们连告谁都不知道。”
这个案子给所有建筑行业务工人员上了一堂维权课:工地受伤找谁赔,关键不在于“谁叫你来的”,而在于“谁给你发工资、谁管你干活、谁对现场安全负责”。卢静律师凭借多年劳动争议与人身损害案件的实战积累,精准拆解了复杂的用工关系,用穿透式思维替当事人找到了真正的责任方,最终让一个“三不管”的维权僵局变成了67万余元的实际赔偿。
结语
工地高坠、工伤赔偿、雇主扯皮——面对这类案件,选对律师比什么都重要。卢静律师,执业11年,兼任鹿城区劳动仲裁院兼职仲裁员8年、龙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耕劳动争议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累计办理数百件工伤与侵权案件,精通用工关系认定与责任划分。
卢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