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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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那些事(四):棚改补偿标准,一篇文章教你看懂!

发布者:李文谦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642人看过

本期我们来谈谈棚户区改造的补偿。“补偿是否合理”,相信是多数棚改户们最关心的问题,看完这篇文章,你就能对所得到的补偿是否合理有一个大致的判断。

棚户区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也有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那么在补偿中,便需要依据土性质给予不同的补偿。

一、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第17条,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可参照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二、集体土地

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集体土地,则参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补偿方式分为两类: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对棚改户的补偿最低不低于重置成新价保证棚改户棚改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

另外,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特别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也就是说,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各地政府制定的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棚改程序的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现象仍然存在。作为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我们提醒广大棚改户们,房屋质量差并不是征迁部门给予低补偿的理由,依据土地性质、房屋的实际情况要求合理的补偿,这是您的合法权利,必要时您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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