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概念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含义仍需进行准确的定义和界定。征地拆迁行为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判断房屋、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的首要标准,作为被拆迁人,可以从公共利益的合法性下手维护合法权益。那么公共利益应当如何进行界定?
根据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起草的物权法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公共利益的表述:“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名胜风景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在结合以上概念的同时,我们解释公共利益时还应当从其本质入手--从财产的利用目的和利用效果两方面进行解释,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公共利益不是某一地区或团体的共同利益
公共利益中的“公共”一词,应采用“不特定的多数人”这一界定标准。公共利益不是特定的一部分人或者一群人所谋的利益,且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处的地域空间或阶层应当是开放的,否则将出公共利益只为特定利益群体服务的情形,违背立法初衷。
2、公共利益不是法律所限制的
公共利益应当是看得见摸得到的,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这种利益不能以取悦受惠者短期的快乐而使不特定的多数人长远受损,例如毁林开荒种粮,短期内可以增加粮食产量,增长GDP,但从长远看有损于民族的全局和长远利益,是法律应当禁止的。
3、公共利益不是经营性的利益
公共利益不能是追逐利润的经营性行为,否则就不具有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服务的特性。以营利为目的的土地经营行为属于纯粹的私人行为,行为人应当通过市场获得土地而无权征收土地;而经营主体为完成政府要求的社会经济任务也可以申请公益征收应与其自身的经营行为相区别。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带有很大的趋利性,混淆了公益和非公益的界限。
4、公共利益不等同于国家利益
在整体上国家虽然代表全局利益或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仍然是一个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公共利益不能绝对的等同于国家利益,两者的区别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过分强调国家利益,则可能妨碍公共利益,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应当进一步理解“以人为本”的涵义,充分认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
在此,孟文静和李文谦律师为您总结:公共利益体现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为不特定多数人所收益的客观事实,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需依照上述四条原则。对于实践中征收人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争议,应当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