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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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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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秦说法: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李文谦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327人看过


国务院580号令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实践中也经常出现二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或是出于传统思想,相当一部分朋友选择产权调换补偿。那么,安置房或者安置房购买指标能否买卖呢?这要分两种情况来进行阐述。

一、如果是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收而取得的安置房进行转让,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看法不一。有观点认为这种安置房是不可买卖的。因为宅基地的土地性质为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征收取得的安置房,其形式只是由“地”变成了“房”,但其集体所有的性质是不变的,因此这一类安置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安置房能否买卖,需要看安置房的土地证性质,如果安置房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则可以买卖,只是因这类安置房是政府补贴给被征收人的,可能需要经过一定的年限才能取得房产证,但可能需要补齐国有地税才能进行转让。

二、如果是对原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而取得的安置房,原房屋所有权人对原房屋享有处分权,那么不论是拆迁后取得的是安置房还是安置房购买指标,作为被拆迁人的财产性权利,是可以被转让的。只要该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类安置房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

但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合同不存在法律风险,并不意味着安置房一定能够顺利办理过户,其原因多种多样。例如,实践中政府通常会规定安置房的转让最低年限,如果未达到该年限,则安置房无法转让;有些安置房虽然可以被转让,但是可能需要补交一笔不菲的土地出让金;也有些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如果买家不满足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则同样无法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各种原因不一一列举。

在此,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想要购买安置房,一定事先要充分了解房屋及土地的权属和性质、权利限制等信息,切不能贪图一时的便宜,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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