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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去世后,其土地补偿费能否被继承?

发布者:李文谦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1日|分类:继承 |425人看过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法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那么,如果村民死亡,这部分土地补偿费能否被继承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分三种情况。

一、村民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该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的相关权利,随着死亡这个事实而依法终止,其财产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该村民则无法参与分配。这一点其实不难理解,因为过去的几十年都属于“安置方案确定前”,如果在此期间去世的村民都能参加分配,那是无法想象的。

二、村民在安置方案确定后、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

这种情况下,因为在安置补偿方案确定后,该村民仍在世,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从那时开始,该村民就应该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虽然该村民在分配前去世,但是这并不影响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继承法》,村民生前所有的合法权利应当作为个人财产继承,所以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应当保留该村民的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村民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后死亡。

由于该村民在土地补偿费分配时还在世,该村民实际已经取得了补偿费,这部分补偿费应当作为其个人财产参与继承,这种情况并不涉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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