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有一些朋友在建房时,并未取得相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许可。虽然居住多年相安无事,但是一旦面临拆迁,这些朋友就有可能被拆迁方诘难,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拆迁方只同意给予极少的补偿款甚至不给予补偿。
作为被征收人,我们当然不会同意不合理的补偿方案,但是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对于未批先建的农村房屋,我们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在于历史原因,当年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另一方面则可能在于大家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建房前需要被批准,或者虽然知道,但是怕麻烦。
我国1988年修订了《土地管理法》,1990年出台了《城市规划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则于2008年开始实施,可见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建立的时间并不长。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很多农民朋友并不需要经过太多的手续即可建房。法不溯及既往,如果用现行标准去要求多年以前的房屋,这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此,如果您的房屋建于1988年以前,则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时应该作为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但是,如果您的房屋建于1988年以后,且未批先建,如果政府要强制拆除,我们又该怎么办呢?对此,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并不一定都要被拆除,还可以限期改正,这要视不同情况而定。另外,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问题。对于未批先建的农村房屋,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可以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不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当然,我们也不能“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明知自己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还一定要违法建房,这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还会助长社会不正之风,破坏社会秩序。
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您遇到政府违法征地,将您的合法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声称要强制拆除,请不要着急,尽快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如果您对农村拆迁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随时前来咨询。您可以将您的问题和联系方式通过私信告诉我们,也可以搜索“李文谦律师”或者“孟文静律师”,获取二位律师的咨询热线,直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