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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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与其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

发布者:李文谦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53人看过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也与日俱增,这就造成了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现象。某地政府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决定扩建主城区的主要交通道路。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整体规划后,作出了整改方案,其中需要对部分居民区进行征收。当地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了征收决定利方案,并依法予以公告。被征收人也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很快就选定了房地产评估机构。那么,在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由谁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合同呢?

   法律解读:房屋征收工作中,通常会涉及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一个是政府征收部门,一个是被征收人。那么,当房地产评估机构被选定或确定后,应由谁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合同昵?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由此可知,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幷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时,由政府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部门签订委托合同,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委托合同。

   在此孟文静和李文谦律师建议: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时,由政府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部门签订委托合同,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出现纠纷致使您的利益受损,请百度搜索孟文静、李文谦律师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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