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必定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企业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进行补偿。该条例第23条还规定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但其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的补偿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从事拆迁法律工作多年,代理过全国多地企业拆迁案件,在实践中总结出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常见补偿方式,供广大被拆迁企业主参考
1.以拆迁补偿款的一定比例计算
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属于营业用房的,应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
2.依据房屋面积补偿
上海地方法律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00-400元/㎡ 计算,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3.根据经营收入确定
深圳对拆迁企业按照能否提供利润标准由不同的补偿方式,能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4.协商确定
有些地方的法律规定,企业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由拆迁方与企业共同协商。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拆迁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另外,该办法也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作为协商的依据。
此外,还有的地方采用按营业年限确定相应补偿倍数的方法,或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目前我国地区发展尚不均衡,因此立法只对企业停产停业损失作出了原则性的补偿规定,具体办法各地不一,当您的企业遇到拆迁时,律师建议您查阅当地关于企业拆迁补偿的相关法条,以便更好地争取您的合法权益。若您对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李文谦与孟文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