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嫁进村里的媳妇或者因结婚搬入村里的女婿,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说,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所以,无论是嫁入的媳妇还是入赘的女婿,只要在该村落户生活,尽到一般村民应尽的义务,则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如果婚后户籍未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可以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对这部分人也常常予以认可。这样的情况通常包括独生女的入赘丈夫及其所生子女;有儿有女户要求招婿,理由正当且符合老有所养的精神,其所招女婿及其所生子女等。
此外,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情况迁移户籍,但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时,如果原居住地土地被征收,则因该妇女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在原居住地仍保留承包地,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但不能获得作为农村集体成员所享有的土地补偿费。若此时新户籍地所在地土地被征收,因为未获得承包土地,那么就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但可以作为新户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