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被征收人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代理人代为签署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被征收人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署的补偿协议效力待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对该协议追认后,合同才生效。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十一、十二及十三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活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此,针对关乎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协议无效,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协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经过其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追认,则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