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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的行为是属于可撤销的破产欺诈的行为?

发布者:王海英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破产清算 |268人看过


当债务人的资产偿还不了债务时,就一定要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的程序进行偿还债务。依照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会有可能产生不合法的破产欺诈的行为。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可撤销的破产欺诈的行为?今日王海英律师就破产欺诈行为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一、有哪些的行为是属于可撤销的破产欺诈行为?

 

1、无偿进行转让财产的

 

无偿转让的财产是不正当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无偿地进行转让财产,是以无代价或实质上是无代价的方式将债务人的财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做出转让财产、进行交易,从而使其可执行的财产减少的行为。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由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能够就担保权的标的优先独立进行受偿,债务人在无力偿债的事态下对原来没有的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便意味着本应用于进行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个别人优先独立受偿的标的,这是违反新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的。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在合同关系里面,除了少数能够即时清结的合同之外,一般合同均规定有一定清偿期限,并便于债务人履行相关的债务和债权人的接受履行。

 

5、放弃债权的

 

债权人有权放弃自己的债权。但是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务人放弃自己的债权,新破产法便将其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

 

二、破产欺诈行为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

 

所谓破产欺诈的行为,是指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的破产无效的行为与可撤销的行为。这些违法的行为损害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具有极其恶意欺诈的性质,影响了破产案件的审理,必须坚决依法进行予以制裁。

 

对破产无效的行为与破产可撤销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此类行为人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构成了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债务人已知或应知其不能进行清偿到期的债务,仍然是不合理地开支费用,或者挥霍财产的,构成了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的破产欺诈的行为大多指广义的破产欺诈的行为,是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进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有的欺诈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的程序开始之前,有的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从破产欺诈的实施主体层面上来看,有些是由破产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进行勾结,或由破产管理人等第三人做出实施的。

 

三、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欺诈责任的意义

 

这些违法的行为损害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具有极其恶意欺诈的性质,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破坏债务的公平清偿,扰乱了社会经济的秩序,必须坚决依法予以相关制裁。

 

从性质的层面上也可以分成不构成犯罪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的欺诈和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的欺诈。从而切实有效地维护了正常的破产关系和债权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正常而又健康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与淘汰,从而促使社会资源配置变得最优化。

 

以上就是关于“破产欺诈行为”的相关解读,王海英律师特别做出如下指示,当发现债务人有不合法减少财产的破产欺诈行为,首先要明确其行为是否属于可撤销的破产欺诈的行为及其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可撤销的破产欺诈的行为,才可以根据相关情况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和追究其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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