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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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有什么区别?

发布者:王海英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3日|分类:公司法 |445人看过



 

在我们的国家里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应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提出申请,并应遵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大家知道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在哪里吗?今日王海英律师就公司设立与成立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一、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在哪里?

 

1. 概念不同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了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的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公司法的组织而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经登记机关的审核发给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

 

2. 性质不同

 

公司的设立,系为组织公司的发起人之设立的行为,有法律的行为,亦还有非法律行为;有民事的法律行为,亦有受动的行政的法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则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公司已经取得了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是对公司的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种表现的形式。

 

3. 效力不同

 

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称的排它使用权等,而公司的设立则无上述人格和权利。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是:公司的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后果。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1、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

 

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够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进行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进行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就会较为简便。

 

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

 

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的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相关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的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通过向社会进行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进行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能是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的投资者的利益,故且各国的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均有严格的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能够向社会进行公开招募。

 

2、募集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的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则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的时候,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有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的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了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的股份。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设立与成立的相关解读,王海英律师特别做出如下提示,公司设立的实质其实是一种法律的行为,限公司的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会予以公开,公司内部机构也设置的相对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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