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屋发生纠纷的案件中,第三人是否涉及需要要证据进行证明。王海英律师表示道,如果没有必要相关证据,第三人不应参加官司。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6日,原、被告和第三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羊管胡同×号楼×层×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至2020年5月11日。2017年11月,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2018年4月18日,被告强行将涉案房屋收回。原告认为合同期内,被告单方面收回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诉至本院。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很快从原告的情况中了解到了相关情况。在王海英律师与当事人足够充分的情况下,需要证明该案件第三人有足够因果关系参加诉讼,这样的话该案件才有可能继续进行下去。
判决结果
本案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乔某龙的起诉。
律师时评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正确或不存在,法官行使释明权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以便当事人在明确法律关系后重新起诉。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签署合同名称为《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第三人依约应向被告支付固定租金。后第三人以自己名义与原告签署《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机构代理成交版),第三人依约收取原告的租金、押金并实际管理房屋。依据上述协议约定,无论第三人是否将房屋转租、无论房屋是否空置、无论何种租金标准转租,相关法律后果并不归属于被告。原告租金、押金等费用亦直接支付给第三人。
案件思考
在本案中,第三方因与合同双方不存在必要的因果关系,因此案件就行了驳回处理。王海英律师表示,当纠纷发生后需要正确识别被告及相关管辖地,这样案件才能够继续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