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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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特殊合伙企业呢,体现特殊的地方在哪里?

发布者:王海英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1日|分类:合伙联营 |387人看过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通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什么才是特殊合伙企业呢,体现特殊的地方在哪里?今日王海英律师就特殊合伙企业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一、什么是特殊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规定,只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才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定。王海英律师特别提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做出相关的标明“特殊普通合伙”的字样。

 

二、特殊合伙企业的体现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质主要是体现在债务责任的承担上。

 

1、普通债务

 

合伙人在进行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的合伙人承担相应的无限连带责任。

 

2、特定债务

 

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出现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的责任或者无限的连带责任,其他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对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之后,该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方面的相关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的基金、办理职业的保险。

 

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的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的、以及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以及职业道德和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的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的方式等都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的个人独立性极强。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的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该承担无限的责任或者无限的连带责任,而其他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的责任。王海英律师再次做出指示,合伙人在执业的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出现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的债务,由全体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企业应该建立执业风险的基金、办理职业的保险。执业风险的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的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四、特殊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必须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的清偿责任,不足时则需要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的责任或者无限的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会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了相应的对外责任之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方面的相关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特殊合伙企业”的相关解读,王海英律师做了如下表示,现在《合伙企业法》有关的规定需要值得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明确界定执业行为,严格规范有限责任;明确规定偿债顺序,进一步完善清算程序;严格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实行相应的公示制度;完善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制度;确立了限制分派以及资产取回的制度等,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了使《合伙企业法》可以真正得到有效的实施,还必须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完善个人的信用制度,依法确立进行追究专业人士的个人责任的法律机制等,只有通过这样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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