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说爱情与婚姻完全不同,因为婚姻涉及“面包”的问题,而对于这份“面包”如果因婚姻的不幸而最终分离,如何处理就更是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
案情简介:
陈某与高某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7月25日在延庆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高某应在离婚后协助陈某将位于北京市延庆区×镇东×村×号(北京市延庆区×家园)即现在公安部备案楼号×号房屋过户于陈某名下。高某在与陈某离婚后一直不履行该协议内容,经陈某多次要求,高某依旧坚持不予履行该协议。故陈某诉至法院。
高某辩称,我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高某认为离婚协议上写了房子归陈某,但那是有条件的,他口头答应给我10万元。首付10万元是我们两个人一起付的,如果不是他答应给我钱,我是不会签离婚协议的。离婚协议签了以后,我们没有按协议处理过财产,所有东西都在他那边,他并没有与我沟通就把我起诉了。当时离婚协议上写房子归陈某,只写我配合他变更,我没有义务配合他登记。因此高某不认可陈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叙述情况,王海英律师认为离婚协议是其中最关键的问题。经过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王海英律师认为应该从“如何解释离婚协议”这个关键点入手并形成相应的证据链,该案件有成功的可能。
案件结果:
该案件最终判决确认陈某与高某作为共同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城建万科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合同权利义务由陈某概括承受。高某和北京城建万科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陈某办理北京市延庆区×镇×村×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陈某个人名下。
律师时评:
在这个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就是离婚协议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所涉的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高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意思表达受限的情形。因此,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高某主张离婚协议约定涉诉房屋归陈某所有,系以陈某向高某支付10万元为条件,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采信。
案件思考:
当案件被记录在卷封存的那一刻,王海英律师想了很多。离婚协议虽然原则上是当事人双方的私事。但作为一个协议本身,应该秉持着“专业、负责、双赢、公平、理智”的有关原则进行订立,而一般情况下,作为当事人双方因为情绪的波动是无法完成理智的内容确认的。因此这需要相关专业人士的参与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