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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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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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成人世界的风景,不应影响孩子的爱

发布者:王海英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237人看过

当婚姻关系发生问题导致成为离婚状态后,对于孩子依然是要求负责的,而这就牵扯到了父母的社会关系、双方关系、双方经济能力等具体的问题。换句话来说,哪怕婚姻已经离异关系已经改变,也不能阻止孩子的爱。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22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生女李xx由被告自行抚养,随被告一起生活。现因原告、被告难以沟通,探望女儿时间不能确定,且被告时常拒绝原告对女儿的探望,因此发生了相关纠纷。

对此情况,被告方辩称:希望原告能提前和我沟通。我希望她不要把孩子接走,直接来看。我从来都没有阻拦过她看孩子,寒暑假接走孩子我也不同意。孩子的出生证明原告已经拿走了,我这里除了户口本没有什么证件。被告表示,不希望原告带走孩子。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结合着当事方的诉求,发现探望权发生问题的客观事实。对于当事人个人的主张,王海英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后,认为需要通过确认“对方协助探望权未尽力实施”的基本逻辑原点,并辅以相关证据布局逻辑链条并最终达成诉求的方案。

 

案件结果

该案件最终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月起,原告易×于每月第四周的周六、周日对李xx进行探视,具体方式为原告易×于周六上午九时将李xx从被告李×处接走,次日晚上八时将李xx送回被告李×处;被告李×给予必要的配合,并驳回原告易×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时评


这个案件的关键问题就在于探视权的权利与立法原则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原告与被告离婚后,由于婚生女李xx由被告抚养,故原告有探望李xx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现原告要求探望李xx,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在确定探望李xx的方式时,应遵循有利于李xx的身心健康及保证其正常稳定的生活学习条件为原则。鉴于目前李xx年龄尚小,且与被告一起居住生活的客观情况,探望过于频繁可能干扰李xx的生活,故探望时间不宜过多。原告探望时间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与李xx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双方在探望权问题上发生纠纷,若处理不当,容易给李xx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在处理探望权问题上能够需要相互理解、沟通、配合,共同为李xx营造一个欢乐、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案件思考:


当案件被记录在卷封存的那一刻,王海英律师想了很多。正如同法院判决的所说,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问题,在本质上法院进行审判时,考虑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子女本身。如何让离婚后对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降到最低,才是行使探视权具体问题的根本考量。因此来说,哪怕婚姻已经离异关系已经改变,也不能阻止孩子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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