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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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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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新都区XX;D;E;安XX公司;永安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海燕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4日 1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C;新都区XX;何XX;米X;安XX公司;永安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0114民初617号原告:A,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A,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A,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都区XX,住所地新都区,经营者:A,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A,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A,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安XX公司,住所地崇州市,负责人:A,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永安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A,委托诉讼代理人:XX莉,女,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A、被告B、被告C、被告新都区XX、被告D、被告E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XX公司与被告永安XX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安XX公司的起诉;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永安XX公司的起诉,审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A涔

郭海燕律师,电话13980779708●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自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业务。先后当选成都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