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海燕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4日 1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C;新都区XX;何XX;米X;安XX公司;永安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0114民初617号原告:A,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A,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A,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都区XX,住所地新都区,经营者:A,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A,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A,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安XX公司,住所地崇州市,负责人:A,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永安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A,委托诉讼代理人:XX莉,女,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A、被告B、被告C、被告新都区XX、被告D、被告E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XX公司与被告永安XX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安XX公司的起诉;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永安XX公司的起诉,审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A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