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成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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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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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陈某2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官成飞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1日 12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初中文化,司机,家住江西省进贤县。2020年1月20日因故意伤害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余XX律师。

  被告人陈某2,初中文化,司机,家住江西省进贤县。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官成飞律师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二部刑诉[2020]30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2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余XX、被告人陈某2及其辩护人官成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陈某2与被害人徐某在工作的南昌市青山湖区XX搅拌站微信工作群内发生争吵,后在南昌市青山湖区XX搅拌站内发生打斗,打斗中,陈某、陈某2持刀和水泥块等打伤徐某。经鉴定,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陈某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等书证,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陈某2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陈某2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陈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陈某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陈某2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陈某2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二万元。公诉机关对此调整了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陈某2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陈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某2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陈某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徐某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交至在法院暂存款账户)。

  上述事实,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陈某2的供述等证据以及被告人陈某2辩护人提交的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交的进账单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持刀伤害徐某,对重伤二级犯罪后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2使用拳脚殴打徐某,对重伤二级犯罪后果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但二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2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通过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陈某家属已尽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某2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2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二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一方过错在先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官成飞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刑专委副主任,2007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法律业务。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离婚、民间借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