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成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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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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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与蔡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官成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丁XX诉被告蔡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官XX、被告蔡X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还款5万元及利息225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按年利率6%计算,此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份,被告因开发南昌市西客站停车场道闸系统资金不够,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促成原告在2017年10月份开发南昌西XX候车大厅柱体广告项目,如果柱体广告项目做不成,这5万元作为被告短期周转用”。2017年8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5万元。2018年2月份,柱体广告项目没有做成,被告同意还钱。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分文。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予以支持,判如所请。
原告丁XX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XX银行转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借款的事实;
证据三、聊天记录一份(微信截图3张),印证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
证据四、原、被告双方2018年3月19日微信截图一张,证明原告要求被告退钱。
被告蔡X答辩称,原、被告2017年有一个口头协议,合作开发南昌市西客站候车厅的8根广告柱、广告道闸的运营,不是原告所说的借款,我公司先期和西客站签订广告道闸合同,后到被告与原告同时与第三方江西XX公司洽谈广告协议(2017年12月)由于长运公司内部问题导致合作延期,直至2018年4月份才谈成项目,由原告与广告发布方的洽谈合作,被告负责和广告承载方的洽谈合作,在今年4月份已经谈成,由于原告的广告发布方不合作项目,导致项目合作不了,现在原告说是被告借钱不属实。原、被告在一起运作这个项目中,被告出了3.5万元左右,原告出了5万元。
被告蔡X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空白媒体协议一份,证明是原告和广告运营商合作,是原告提供给被告的;
证据二、南昌长途汽车西站道闸装置安装合同一份,证明原告通过与长途汽车站签订合同实现广告承载方的关系;
证据三、南昌长途汽车站(火车站东XX)道闸装置安装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在此之前也进行过合作,原告同样也转钱给我,中间也无签订任何合同;
证据四、原、被告双方2018年3月18日的微信记录,证明在2018年3月份原、被告双方还在谈西客站项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XX与被告蔡X是朋友关系,2017年8月25日,原告丁XX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蔡X的中国XX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原告丁XX主张诉争款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并主张当时口头约定若被告能促成原告约定时间内开发南昌长途汽车西站候车大厅柱体广告媒体项目,诉争款项便转为合作款;若不能促成被告则需把诉争款项退回原告。现因项目未能促成,且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但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双方有借款合意的债权凭证。
另查明,被告蔡X认可2017年8月25日原告丁XX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蔡X的中国XX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但认为该笔款项应为合作款,并非借款。但被告并未提交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合同关系的证据。
本院所确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被告蔡X主张其与原告丁XX之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引发纠纷,现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合作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丁XX主张其与被告蔡X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关系,其应就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丁XX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意在证明借款的交付,但原告丁XX未向本院提交支持其主张的债权凭证,原告提供的现有的证据(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诉争借款的合意,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丁XX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6元,由原告丁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官成飞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刑专委副主任,2007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法律业务。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离婚、民间借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