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等强奸罪一案办案录
2016年8月3日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槌落下,长达近两年之久的审判终于从程序上终结,五被告人当庭无罪释放。
2014年12月份,程某等五人陆续被彬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后我们作为第一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介入。第一次会见,程某就提出自己被刑讯逼供,所有的有罪供述均是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所取得。而关于取证的合法性问题也成为后来五被告人及辩护人重点攻克的问题。
关于本案侦查中侦查机关取证的相关问题:
1,实际抓捕时间与后来的起诉书中的到案时间不符,程某系2016年12月24日被抓获,但实际的起诉书中的到案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
2,讯问地点有违法律规定,本案的绝大多数的供述笔录均是在侦查机关办公区形成。
3,程某系2014年12月24日被抓获,案卷中的第一次供述笔录的形成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后经程某当庭供述,被抓获后一直被关押在刑警队,侦查机关对于其无罪辩解未形成笔录,而形成的第一次有罪供述的笔录系侦查人员采取殴打、疲劳审讯、引诱、威胁等手段而取得。当然,这样的刑讯据说存在很多次。
4,关于以上第三点,本案的其他被告人也均作出了相同的供述。
5,经辩护人申请调取提讯证显示,各被告人实际的提讯时间与卷内的供述笔录严重不符。例如,程某总共被提讯十一次,但卷中的笔录却只有六次。
6,关于刑讯逼供的存在问题,四被告人均在检察院第一次提讯时就提了出来,而且均多次给辩护人陈述过,更重要的是在庭审中当庭陈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
关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
1,公诉机关在各被告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的时,将案件退回给侦查机关,将取证的合法性的证明问题又一次交给了制造刑讯逼供的人。侦查机关的做法则是,将给被告人再一次提讯,照猫画虎般的制作了漏洞百出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例如,程某的视频中对于程某所供述的大段供述,并未听见侦查人员有敲击键盘的声音,同时视频画面中看不到打印机,那么是否是同步的笔录也存在争议。其中一个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只有五分钟,但是对应的笔录近一个小时。
同步录音录像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对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但本案漏洞百出的录音录像却是为了弥补证据的明显瑕疵,从它的形成时间上来说就失去了其同步的意义。
2,本案存在严重的超期羁押的问题,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却置之不理,将法律视之为无物。
审判阶段存在的问题;
1,超期羁押,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对于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但辩护人几次提出,同时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审判机关均不予理睬。
2,多次休庭,案件原本存在超期羁押,审判机关却还是因审判人员住院等理由多次休庭。
3,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太草率,本案中存在大量的刑讯逼供的问题,在辩护人及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后,合议庭虽多次组织开庭,但皆无果而终。在其中一次庭审中,公诉人员为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当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时隔近两个月后,这一申请都无疾而终。而在最后一次的庭审中,公诉机关终于出示了以上所述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作为唯一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而关于此证据给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众多的质证意见。而很遗憾的是,在被告人及辩护人陈述完意见后,合议庭仅仅象征性的休庭,五分钟便做出了不予排除任何非法证据的决定。
4,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的做法就是大段的读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忽略了证据之间的联系及本身的矛盾之处,未给予合理的说明。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各证据本身就矛盾百出的问题,公诉人的解释逻辑为:证据应该整体来审查,不能单个分开来看。那么辩护人想问的是,单个证据都矛盾百出,放在一起难道就能形成证据链?伪逻辑!
对于讯问笔录与提讯证记录的提讯次数严重不符的问题,公诉人的解释为:我们就以卷中的笔录为准!
近两年的案件就这样结束了,感谢彬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感谢各位参与人的努力。作为辩护人我们无法还原现场,各被告人是否对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不得而知。而审判程序追求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呈现依靠的就是证据,那么证据是否合法,是否能说明指控的犯罪事实,这些简单朴素的问题放在一起需要公诉机关提供合法的具有关联性的,而且证据必须形成证据体系,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即所有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所有的证据都经过符合程序的质证查证属实。除此之外,无论故事多么精彩,受害人看起来多么委屈,被告人看起来是何等的邪恶,我们也不能就此推定他们有罪,且更不能在此基础上穷尽一切办法将他们投入大牢。因为,这些年轻人的人生同样需要精彩!
赵海飞律师
2016年8月11日于西安
后记,作为同为法律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只是分工不同,而且仅只能是分工不同。对于法治的追求应当是一致的,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理应是相同的。我们不期望理想国及乌托邦的出现,我们只愿在现有的法制体系中做到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