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的现实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二审制度,理论上也确需二审。被告人、家属以及社会公众对于二审往往也有很高期待。对于二审法官的认知上社会公众以最朴素的视角会认为二审法院的法律素养、个人素质、职业道德均应当高于一审,故进一步对二审的审理充满期望。然现实确并非如此。
一、刑事二审不开庭几乎成为了普遍现象;
此可称为怪相,刑事案件的重要程度远超于民事案件,而实践中民事案件的二审再不济主审法官也要组织双方到庭进行询问,也可以视为开庭,况且大量的民事二审其实是正儿八经的开庭审理。而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确成了最大的难题,网络上有人写文章道,二审法官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尽快提交书面意见,这句话就是不开庭的直接表示。刑事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是被告人的供述,如大量的二审案件不开庭,被告人不到庭如何确认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全面性,又如何保障如申请回避、自我辩护、举证质证等最基础的权利?当然反对的人也会提出主审法官会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这时被告人完全可以向二审法官陈述事实。而事实上,二审是会去看守所提审,而去的人首先不一定是主审法官,可能是书记员助理,也可能是其他法官。同时对于被告人的陈述是否完全几乎在笔录未置可否,往往提审时间、环境也往往不允许被告人充分陈述案件,提审人员的心态也是尽快结束提审回家吃饭。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多,所以不要妄想法官提审就取代庭审的效果。
更重要的是从结果论上看,开庭的案件的结果多数好于不开庭的案件。现实中二审是否开庭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人看法,如果法官铁了心的不开庭审理,辩护人往往就无能为力,最多递交申请,陈述本案开庭审理的必要性,而结果是多数不被理会,且在此后的裁判文书中也不予评价。
如此,司法实践踏踏实实的践踏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官不会给予辩护人讨论二审是否开庭的机会。书面审理的过程无人知晓,最终拿到的就是一份裁定书,八个字。
二、辩护律师的作用被无限“削弱”,代理二审案件的感觉类似于怀胎六月就流产;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其几乎必然需要有辩护人存在。基于各种现实原因,辩护人的身份基本都是律师。一般律师接受二审辩护,站在本身职业的角度分析一审之前的诉讼活动,无论是罪名还是量刑总应该有空间,否则一般律师大概率不会接受二审,当然单纯为挣钱的除外。从该层面讲,律师对于二审案件也总是铆足了劲,从各个方面准备打一场硬仗,最好是一战成名的那种。
当律师接受二审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在押被告人,被告人再提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等方面的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甚至于证据造假的一些情况后,让二审律师更加信心倍增。然而,当二审律师接触一次二审法官,提出各方面的辩护理由,各种申请均无果,在加上二审不开庭,逐渐消磨掉了二审律师的干劲。无非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继续死磕,另一种是妥协,妥协的可能占据多数,那种感觉像极了怀胎六月流产,无果而终,伤身伤感情。
三、刑事二审的现状比任何诉讼都伤及公众对于司法的信心;
一个司法系统的好坏一个基础的评价就是公众是否对其有信心,是否服从司法结果。刑事如此重要的诉讼,涉及人的生命及自由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及家属不服一审,其总期望还有二审可以纠错,可以给予他们认知的公平公正,而现实的二审几乎连给他们公开审判的机会都没有,在他们看来何来公平。一场诉讼伤及一众人对于司法的信任,司法没有公信力再好的制度设计都是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