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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时决定的工作途中遭遇车祸也是工伤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赵伶利 | 点击:183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2011年春节后,海波应聘一家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维修,随即被派往阜阳。赶到阜阳后的第二天维修站的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外出,于是同事李某驾驶该公司市场部朱某的面包车,与朱某及海波一同回访客户。行至...

案件描述

 

2011年春节后,海波应聘一家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维修,随即被派往阜阳。赶到阜阳后的第二天维修站的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外出,于是同事李某驾驶该公司市场部朱某的面包车,与朱某及海波一同回访客户。行至太和境内某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海波脾破裂。

 

事发后,该公司称海波是外出游玩,因此不承担责任。于是海波委托我所赵伶利律师维权。接受委托后,为固定关键证据赵律师与涉事的朱某、李某取得联系,做了电话录音,并专程到太和县调取客户证据,既做了询问笔录,又留下客户的身份证照片,甚至和客户在挖掘机前合影佐证。综合证据证明海波是在前往需要维保的客户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最终合肥市人社局据此认定属于工伤。

 

该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在诉讼阶段,该公司唆使朱某、张某以及客户到庭作伪证,意图证明事发当日维修站放假半天;客户没有打电话要求保养挖掘机。但面对前期海波代理人赵律师调取的充分、扎实证据,该三位证人最终均如实作证,证明当天下午海波随同李某目的是到临时约定的客户家中做机械保养。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

 

本案中的海波看似不在工作时间(放假)、不在工作场所(途中)、也不是工作原因(还没开展)受到伤害的,似乎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但他是在临时的工作安排下前往工作目的地,这是开展工作的必要前提。这种在必要前提中受到伤害的也应依法认定为工伤。但这种情况下的证据如果员工自己无法证明,维权势必艰难,甚至无望。因此,预先固定证据是该案成功的关键。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1年春节后,海波应聘一家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维修,随即被派往阜阳。赶到阜阳后的第二天维修站的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外出,于是同事李某驾驶该公司市场部朱某的面包车,与朱某及海波一同回访客户。行至太和境内某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海波脾破裂。

 

事发后,该公司称海波是外出游玩,因此不承担责任。于是海波委托我所赵伶利律师维权。接受委托后,为固定关键证据赵律师与涉事的朱某、李某取得联系,做了电话录音,并专程到太和县调取客户证据,既做了询问笔录,又留下客户的身份证照片,甚至和客户在挖掘机前合影佐证。综合证据证明海波是在前往需要维保的客户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最终合肥市人社局据此认定属于工伤。

 

该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在诉讼阶段,该公司唆使朱某、张某以及客户到庭作伪证,意图证明事发当日维修站放假半天;客户没有打电话要求保养挖掘机。但面对前期海波代理人赵律师调取的充分、扎实证据,该三位证人最终均如实作证,证明当天下午海波随同李某目的是到临时约定的客户家中做机械保养。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

 

本案中的海波看似不在工作时间(放假)、不在工作场所(途中)、也不是工作原因(还没开展)受到伤害的,似乎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但他是在临时的工作安排下前往工作目的地,这是开展工作的必要前提。这种在必要前提中受到伤害的也应依法认定为工伤。但这种情况下的证据如果员工自己无法证明,维权势必艰难,甚至无望。因此,预先固定证据是该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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