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9年09月02日 | 发布者:赵伶利 | 点击:50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伶利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伶利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双方在工地干活相识,2014年下半年,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当场出借现金30000元。后被告偿还10000元,下欠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15年12月2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说明欠款2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底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致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王某某因需要向原告程某某借款30000元,原告将30000元现金出借给被告王某某,后被告王某某归还了10000元借款,并于2015年12月28日向原告程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认可差欠原告程某某2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年底还清。但被告未按期支付,致原告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归还借款20000元,并要求被告王某某自2017年元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款付清为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出借了借款本金,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程某某出具的《欠条》中承诺于2016年年底还清该20000元,现还款日期已至,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20000元,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亦有法律依据,因原、被告双方没有对逾期还款利息进行约定,故被告王某某应自2017年元月1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程某某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某某借款20000元,并自2017年元月1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程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1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赵伶利律师 入驻12 近期帮助过:11343 积分:29559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赵伶利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赵伶利律师电话(15375490564)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375490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