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宛鹏飞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4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债务1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已进入执行阶段。本律师代理作为被执行人的女方,对该案申请再审,成功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有望为当事人推翻百万巨债。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关于“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的规定,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还应考虑以下三点: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二是为家庭的生计等举措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债务;三是超出家庭正常功能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