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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局散场不等于“责任散场”,安全护送不能半途而废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11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0次举报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鑫悦 薛中卫


  朋友相聚、推杯换盏,本是寻常事。可酒局散场后,同饮者是否就能“各回各家、互不相干”?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酒局可以散场,安全注意义务却不能随之“散场”。对醉酒同伴,不能只顾席间情谊,更要尽到合理的安全照护义务。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9日晚,刘某某约周某、刘某甲在某饭店聚餐。席间,周某自带一斤半白酒,几人喝完白酒后又喝了啤酒。饭局临近结束时,组织者刘某某到其他桌串桌。当晚23时25分左右,刘某甲送周某回家,两人均骑电动车。行至半途,刘某甲因车胎没气与周某分开,周某独自继续骑行,途中不慎摔倒昏迷。路人发现后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急性重症闭合性颅脑损伤、两肺挫裂伤、右膝关节骨折等。

  后经司法鉴定,周某颅脑损伤遗留左侧肢体偏瘫,构成二级伤残。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刘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但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当饮酒者因饮酒处于危险状态时,聚餐组织者及其他同饮人应在合理限度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通知家属等安全注意义务。

  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饮酒行为及酒后骑行的危险具有充分认知,其酒后仍骑电动车,对自身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作为聚会组织者,未规劝周某适量饮酒,未阻止其酒后骑电动车,也未联系家属或采取必要的护送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过错相较于其他共同饮酒人较大,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刘某甲作为共同饮酒人,虽在散场后护送周某一段路程,但因车胎没气中途与其分开,未采取有效的替代照护措施。护送不能仅以是否实施过护送行为来衡量,更应注重是否采取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刘某甲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3%的赔偿责任。

  法院核定周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30余万元,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13万余元,刘某甲赔偿4万余元,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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