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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撕毁后拼接“复原”的欠条还能证明尚存欠款吗?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10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4次举报


法院:在证据形式上存在较大瑕疵,需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不能单独证明欠款事实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尤茜 聂秀美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张被撕毁后重新粘贴的欠条,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能否作为单一证据证明欠款事实?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认定拼接后的欠条在证据形式上存在较大瑕疵,且原告不能对欠条撕毁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仍然存在,判决驳回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2020年,高某受张某雇佣在建筑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工作完成后,经双方结算,张某尚欠高某劳务费9000元,并于2021年2月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张某欠高某人工费9000元整。后高某去世,其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所欠劳务费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高某亲属提交一张存在多处撕毁痕迹、拼接后粘贴形成的欠条,主张上述劳务费经多次催要,张某拒不支付。双方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欠条系在何种情况下被撕毁,各执一词。

  原告称,高某索要劳务费未果,拿回欠条放在桌子上,被家中孩子不慎撕毁。被告则主张,其曾到高某家中将欠付的劳务费通过现金形式当面结清,因高某当场撕毁欠条,其未将撕毁的欠条带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与张某曾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张某是否欠付高某劳务费,案涉欠条系撕毁后重新拼接而成,在证据形式上存在较大瑕疵,其证明力较弱,需其他证据补强,原告对这一存有瑕疵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

  关于欠条被撕坏的原因、原告提出的多次催要劳务费的主张,原告均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仅凭一张撕毁后拼接形成的欠条不足以证实张某尚欠高某劳务费。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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