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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收到的礼物和转账,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案件浏览:334次举报

恋爱期间收到的礼物和转账,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子薇 周吉虹

 

  送礼物、发红包、转账、开通亲密付等“恋爱消费”,是情侣间交往的常见现象。双方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转账,还能要回吗?请看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


  2019年8月至11月,小赵与小徐建立恋爱关系,后因性格原因分手。2023年2月至3月,双方重逢取得联系后,确立恋爱关系,后因性格原因再次分手。


  在恋爱期间,小赵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累计向小徐转款23374元,另为小徐购置首饰、手机等礼物。


  2024年底,小赵将小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转账款23374元及礼物,退还垫付房贷金额13181元,并补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小徐认为,转账均系感情维系赠与,还有部分款项用于二人共同开销,且房贷是小赵自愿垫付的,均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原告小赵与被告小徐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此期间的转账和礼物是否应当返还,应综合双方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互相转账的频率、金额大小及含义、花费用途等,予以合理区分。


  法院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小赵向小徐转账金额较低的一般生活消费支出,在特殊日期向小徐所转有“520”、“1314”、“666”等特殊含义的款项,均系基于感情或取悦对方的一种无偿赠与行为,恋爱关系终止后小徐无需返还。


  关于返还首饰、手机等礼物的请求,法院认为小赵仅提交了相应的支付记录,证据形式单一,不能证明小赵购买了什么物品,也不能证明系小赵为小徐购买,故对于小赵返还礼物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中单笔转款2000元以上款项,超出了双方日常消费能力,小徐应当返还。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小赵三次转账1800元系替小徐偿还房贷,该部分款项小徐也应当返还。综上,小徐共计应当向小赵返还27676元。


  双方在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小徐一次性返还小赵28000元,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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