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合同定价,政府审计价,以何为据结算工程款?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2日分类:合同案件浏览:0次举报

合同定价,政府审计价,以何为据结算工程款?

——湖北恩施两级法院两审终审一件建设工程合同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志佳

 

  施工单位主张依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主张依照少于该数额的政府审计价结算工程款。当事人之间应当以何为据结算工程款?实践中见仁见智。前不久,在湖北省恩施两级法院两审终审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何为据结算工程款各执一词,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0日,建始县某局作为甲方,某建设公司作为乙方,订立抢险救灾工程即某供水工程建设合同(简称供水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某供水建设工程发包给乙方,工程任务:铺设输水管道,工程价款以财评报告(建始县财政局评审报告)数据为准;工程期限:2022年9月20日开工,同年12月19日竣工(因极端天气或人力无法克服的原因,经甲方同意,可延期竣工);工程经历一个汛期无质量问题,某局即付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组织开工。工程于2023年4月10日通过完工验收,某局不追究某建设公司延期竣工的责任。项目财评报告认定工程价款为9922950.76元,截至2025年1月24日已付8160000.00元。余款1762950.76元,某局以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数额较供水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少2854200.00元为由不再付款。某建设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某局支付下余工程款并给付资金占用费。

  法院审理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是依法不需要招、投标的抢险救灾工程,签约双方具备签约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了一个以上汛期,不存在质量问题,某局不追究某建设公司延期竣工的责任,即应支付全部工程款。

  根据供水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9922950.26元,已付8160000.00元,还应支付1762950.70元。2024年11月4日,工程款既已确定,某局即应支付,逾期应承担赔偿资金占用费损失的违约责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合同结算。政府审计,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审计结论对合同当事人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某局以财评报告与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不一致为由,不如约支付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

  2026年2月25日,建始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局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702950.76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工程款1762950.70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5日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年利率3.1%)。

  某局不服判决,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经恩施自治州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6年5月8日达成协议:某局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660000.00元,定于2027年2月前支付1000000.00元,2027年12月之前付清余款;某局任何一期不按时足额支付,则其应从2024年11月5日起至工程款结清为止,以下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向某公司支付利息;从某局违约之日起,某建设公司有权就下欠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770分 (优于97.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670篇 (优于95.9%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69420 昨日访问量:185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