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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合伙人闹掰,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239次举报

美容店合伙人闹掰,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庞萍

 

  在创业热潮中,不少人怀揣梦想与人合作,期望在商海崭露头角,但现实常不尽人意。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就源于两位美容养生店合伙人的合作破裂。


  2019年底,薛某与陆某某相识。一年后,二人都看好美容养生行业前景,决定携手创业。她们在钦州市钦北区永福西大街租下一间商铺,签订《店铺合伙经营协议》,共同打造“美容养生店”,计划投资30万元,各出资15万元、占股50%。因资金筹备问题,薛某先行贷款投入全部资金,陆某某出具借条,承诺2025年8月15日前归还15万元借款。


  店铺提供面部护理、身体按摩、艾灸等养生项目,起初吸引不少顾客,可随着运营,问题接踵而至。服务质量不稳定,部分美容师手法不专业,顾客差评增多;成本控制也出问题,租金、人力成本不断上涨,利润空间被压缩。


  经营困境让两人矛盾渐生,在经营理念上分歧严重。薛某主张优化服务品质,高薪聘请专业美容师,陆某某则认为应削减成本,减少服务项目。由于矛盾不断积累,2023年7月25日,两人签订《转让协议》,薛某将美容生活馆以20.5万元转让给陆某某,含之前15万元借款,陆某某分十三期还清。签约当天,陆某某归还1.5万元,此后再未还款。


  2023年10月,陆某某因租金问题与房东起纠纷,房东终止租赁合同。陆某某搬走部分设备,薛某趁机与房东重签合同,独自经营。此时陆某某还拖欠19万元本金,薛某多次催款无果,将其起诉至钦北区法院,要求归还19万元欠款并支付2万元违约金。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陆某某称薛某拿回店铺经营,“转让费”4万元不应再付;薛某坚称自己是在陆某某与房东纠纷后重新租赁,陆某某应履行还款义务。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陆某某仅还1.5万元,多期逾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薛某有权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要求提前还款。陆某某对15万元借款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4万元转让费,法院查明薛某是在陆某某与房东纠纷搬离后重新租赁经营,并非从陆某某手中拿回店铺,陆某某支付责任不能免除。综上,薛某诉求陆某某归还欠款19万元,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鉴于陆某某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息损失,且薛某诉求的违约金2万元过高,陆某某也请求减少。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情支持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陆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薛某19万元欠款及相应违约金。


  宣判后,双方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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