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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滑俱乐部摔伤致残,谁之过?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387次举报

轮滑俱乐部摔伤致残,谁之过?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源 朱嘉

 

  冬季天气寒冷,室内游玩项目成了很多人的选择,特别是近年来,室内轮滑成为一部分年轻人的选择,但这些室内游玩项目仍存在一定的风险,稍有不慎,“意外”就会降临,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轮滑俱乐部进行轮滑滑行活动时,未戴安全护具,不慎摔倒受伤,当天被送往当地医院急诊科检查,并在该院住院治疗11天。出院诊断为左侧腓骨骨折、左侧胫腓韧带远端撕裂、左侧踝关节脱位、左侧下肢损伤。医嘱要求全休3个月,每隔2-4周复查X线片,根据骨折愈合情况确定活动时间及取出骨折内固定时间。后期,王某再次在该院住院,取出内固定装置(左侧腓骨骨折术后),出院医嘱要求全休1个月,住院期间及出院期间陪护1人。随后,原告王某委托新疆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庭审中,王某认为,张某作为俱乐部经营者及管理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轮滑场地凹凸不平,亦未提供其对应轮滑鞋的尺码。被告某轮滑俱乐部对王某在俱乐部滑轮滑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轮滑场地并没有坑,并且根据原告的要求提供了对应鞋码,俱乐部只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该法院。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轮滑俱乐部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4.6万余元。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某在被告某轮滑俱乐部滑轮滑,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且系原告王某自愿参加,其摔倒受伤,主要原因系其自身未谨慎滑行未戴护具造成。被告某轮滑俱乐部虽提供了温馨提示及入场须知,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提示和入场须知向活动者进行了明确告知及提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原告受伤的次要原因。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某轮滑俱乐部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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