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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低价板材替换合同约定材质制作家具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8日分类:合同案件浏览:0次举报

用低价板材替换合同约定材质制作家具

一商家刻意隐瞒关键信息构成欺诈被判三倍差价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晓静 郑施佳 陈凯

 

  定制家具时,消费者选购了高价板材,因板材缺货,消费者重新选择。商家在未如实告知新选板材为低价板材的情况下进行安装,是否构成欺诈?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认定商家利用信息优势隐瞒板材材质与价格差异,构成消费欺诈,判决商家就差价部分承担“假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2024年5月,王女士为装修新房,向某家具定制商行订购全屋定制家具,选定样品后签订《全屋定制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柜门材质为烤漆实木多层板材。王女士当场支付定金5万元。


  后因商家告知王女士原先选定的板材缺货,王女士便重新从商家提供的样品中进行选定。王女士与男友李先生到店确认其他细节当日,由李先生与商家重新签订合同。该份合同中,柜门材质被变更为免漆实木多层板材,其余约定与前一份合同一致。王女士随后支付尾款。


  2024年12月,商家完成家具安装。王女士起初对外观效果较为满意。直至2025年1月,经朋友提醒,王女士才发现家中柜门板材并非约定的烤漆板,而是价格更低的免漆板。王女士向商家询问,销售人员仍称使用的是烤漆板材。


  王女士认为,自己不具备专业辨别板材的能力,商家以低价板材冒充高价板材、收取高额费用,已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按合同约定将柜门板材更换为烤漆板材,并承担“假一赔三”责任。


  庭审中,商家辩称,板材系王女士自行挑选,且其男友已在第二份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时承认未向王女士明确告知其新选择的板材无法做烤漆工艺,也认可烤漆板材单价高于免漆板材。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未就柜门材质已变更向王女士作出说明,相关条款对王女士不发生效力。同等规格下,免漆板材单价更低,但商家并未相应下调价格。虽案涉免漆板材系经商家提供由王女士重新选择的,但王女士作为普通消费者,对板材的鉴别能力弱于被告,而商家未能举证证明已向王女士明确说明板材工艺差异、价格区别及无法实现烤漆工艺等情况,刻意隐瞒关键信息,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已构成欺诈。鉴于案涉板材客观上无法再加工为烤漆工艺,为避免损失扩大,法院对王女士要求更换板材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商家就产品差价部分赔偿王女士三倍损失。


  一审判决后,商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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