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没有责任认定书,法院怎么办?
法院两审终审:没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自愿赔偿14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志佳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公安机关责任认定,然后解决赔偿问题,是常规操作。没有责任认定书,法院怎么办?日前,李某诉胡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湖北省恩施两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某保险公司自愿赔偿李某14万元。
2025年2月9日19时左右,李某未戴头盔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建设路与业州大道交叉路口时,与胡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前部发生碰撞,李某连人带车倒地。交通事故发生时,该交叉路口无交警指挥交通。李某认为身体无大碍,当场与胡某达成胡某不予赔偿损失的口头协议,双方随即离开现场。
次日,李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其左胫骨平台伴髁间骨折累及膝关节面,并左腓骨头粉碎性骨折,后遗膝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李某因交通事故受到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74930.50元。肇事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李某出院后请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因事故现场已被破坏、事发路段监控损坏,公安机关未予认定。
2025年12月3日,李某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诉讼中,李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其与胡某达成的胡某不予赔偿损失的口头协议。因公安机关未进行责任认定,如何确定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遂成为案件焦点。
建始县法院审理后,于2026年2月2日作出判决认为,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以便公安机关认定责任,依法处理。虽然如此,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并非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必经前置程序,对于诉诸法院但未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民法院仍应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在案证据证明,李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摩托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让右方道路的胡某来车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胡某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对李某的损害负有次要责任。
因肇事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之内,李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能够获得足额赔偿,胡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胡某于交通事故发生时,曾达成胡某不予赔偿李某损失的口头协议。李某订立该协议时,伤情未经诊断,伤残级别、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未经鉴定,其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损失17万余元之巨,其与胡某订立胡某不予赔偿损失的协议,系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李某要求撤销,法院予以撤销。
建始县法院基于上述理由,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4930.50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经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6年4月10日自愿达成协议:李某与胡某撤销其2025年2月9日达成的胡某不赔偿李某损失的协议;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0000.00元,限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