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未在借条上签字,妻子承担还款义务吗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172次举报

未在借条上签字,妻子承担还款义务吗

芜湖弋江区法院:未签字但全程参与借款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鲍淳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虽然一般遵循“共债共签”原则,但仍以“未签”为例外。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黄某和妻子王某虽已离婚且借条上仅有黄某一人签字,但因案涉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亦参与了借款全过程,故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借款人黄某和王某共同向出借人吴某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后续利息。


  黄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王某通过微信向其朋友吴某借款15万元,后吴某将上述款项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付了黄某。2019年9月,王某又通过微信和吴某协商借款利息,双方确认利息标准为月利率2%,从借款当日计算,利息共计4.2万元,扣除1万元还款,尚欠借款本息18.2万元。2020年9月,黄某向吴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差欠吴某19万元的事实,后黄某和王某离婚。因二人均未再向吴某还本付息,吴某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和王某共同向其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依据吴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得出从提出借款到协商借款利息再到对账确认借款本息数额,妻子王某参与了该笔借款的全过程。虽然案涉借条在王某与黄某离婚后由黄某一人出具,但王某在其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全程参与借款,应当认定该笔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与王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由二人共同向吴某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并继续承担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1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607分 (优于97.7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638篇 (优于96%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08360 昨日访问量:263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