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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使用自购电器触电身亡,房东被诉担责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155次举报

租客使用自购电器触电身亡,房东被诉担责

襄阳中院:房东已尽合理安保义务,驳回原告诉请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洪 丁俐 唐雪纯

 

  房屋租赁发生纠纷,租客触电身亡,房东或供电公司应否赔偿?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4月,从事豆腐加工生意的张某从房东刘某的农家小院里租赁了一楼房屋,并购买了机器设备,用于豆制品生产经营。2021年7月某日,张某在一楼豆腐作坊内拔电子秤插头时不幸触电,豆腐坊工作人员发现后赶忙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即将其送至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电击伤致呼吸心跳停止。


  随后,张某的父母及其妻女将房东刘某和供电公司一并起诉至樊城区法院,认为房东刘某提供的供电线路上因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等原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应履行用电检查义务,其未要求刘某安装漏电保护器,形成了安全隐患,对张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询问了事发时现场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证实,涉案电子秤由死者张某自行购买,张某触电时手捏着电子秤充电器。承办法官走访事发现场时发现,涉案房屋内装有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空气开关,符合基本用电安全条件。


  法院认为,本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张某从房东处租赁出租房,房东应当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交付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及对租赁物进行一般的维护管理。本案中,出租房内已安装具有漏电保护的空气开关,具有相应的漏电保护功能,符合用电安全条件,房东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出租房屋的电线线路存在安全隐患,故对于原告关于房东存在过错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供电公司的责任,涉案房屋内的输电线路属于房东所有,归房东管理,并非供电公司的财产,亦无证据证明供电公司在该起触电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对于供电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亦不予支持。发生触电的电子秤系张某自行购买的私人电器,其本身负有对用电设备的维护和安全排查的责任,受害人在拔电子秤与充电器端口时触电,不能排除其存在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违章操作电器的情况。综上,原告针对房东与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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