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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残疾人劳动关系规避残保金缴纳,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0日分类:劳动工伤浏览:2次举报

虚构残疾人劳动关系规避残保金缴纳,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于洁

 

  基本案情


  蓝天公司(化名)与残疾人朱某(化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从而达到企业获取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个人获取社会保险缴纳的目的,实际上朱某并未实际提供劳动。后蓝天公司不再使用残疾人用工名额,故向朱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朱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蓝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朱某与蓝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判决蓝天公司无需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746.38元。


  蓝天公司诉称,公司之所以与朱某签署劳动合同,仅是为了使用朱某的残疾证,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用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朱某辩称,其于2010年10月入职蓝天公司,蓝天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其与蓝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1月,蓝天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746.3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为残疾人,于2009年12月取得残疾证。2010年10月,蓝天公司(甲方)与朱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担任文员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补充:1.续签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限为办理免除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3.此续签合同仅限用于办理免除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庭审中,双方确认自上述协议签订之日起,朱某从未在蓝天公司出勤提供劳动,蓝天公司每月按照应发5400元、实发4400.75元的工资标准向朱某支付工资,后朱某再不定期以现金方式如数返还给蓝天公司,蓝天公司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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