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焚烧纸张引发火灾 财产损失谁担?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418次举报

焚烧纸张引发火灾 财产损失谁担?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李某在起火部位上风方向焚烧纸张引发火灾。李某除了因涉嫌失火罪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外,法院以其犯罪行为给原告某商行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为由,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25040元(70%的责任),店铺出租人被告某服务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82460元(30%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商行承租了被告某服务公司的涉案店铺,从事副食品销售。2019年4月,涉案店铺发生火灾造成大量财产损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隔壁店铺业主李某在北风6级的气象条件下,在起火部位上风方向焚烧纸张产生火源,火源进入起火部位引燃周边可燃物引起火灾。经鉴定,原告某商行店铺内直接财产损失共计607200元。


  事发后,李某因涉嫌失火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另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现原告某商行以被告李某实施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店铺房东被告某服务公司未履行相关职责为由,将两被告共同诉至法院。另查明,事发地分布室外消火栓4个,水压难以满足大风天气现场火灾扑救的用水量需求,且某服务公司存在私自改变钢架棚的用途的行为。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实施侵权行为给财产所有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应予以赔偿。鉴定机构认定原告的损失607200元,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李某因其过失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结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其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425040元(607200元×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服务公司作为店铺所有人,本应保障承租人安全使用租赁物,但其私自改变钢架棚的用途,未及时发现、制止李某焚烧纸张的行为,且消防栓水压不足,导致引发火灾并蔓延,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182160元(607200元×3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780分 (优于97.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671篇 (优于95.89%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77018 昨日访问量:160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