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朝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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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随聊

发布者:尹朝德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1205人看过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该条的规定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继英国大宪章之后,1791年、1868年的美国《宪法修正案》、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1810年法国刑法典都将罪刑法定原则写入了法律,该原则也成为了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滥用的重要手段。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即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本条的规定是我国刑罚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文规定,集中体现了刑法的正义性。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习者大多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方面进行解释,但实际按照我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分为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是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另一方面是消极的罪刑法定,“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积极的罪刑法定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要手段,因为只有对犯罪的人依照法律定罪处罚处罚,才能够保障无罪的人免受他人侵犯,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因此,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都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中之意,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一般来说,罪刑法定原则的消极方面包括以下主要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不得进行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

2、禁止事后法。法律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禁止习惯法。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习惯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是刑法的渊源,习惯和判例都不能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

4、禁止不定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5、明确性原则。刑法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确,而不能模糊不清。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了类推。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是:(1)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例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刑事责任能力等。(3)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在:(1)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刑法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3)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法定标准。

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将1979年刑法及其后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纳入其中。同时,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例如在经济犯罪方面,1997年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方面,1997年刑法增设了强制猥亵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刑法分则第七章还专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增设了20多个罪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等各章中,刑法也增设了若干罪名。这些新增罪名,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此外,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刑法亦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1979年刑法在罪状的表述上过于笼统,在法定刑的规定上过于宽简,缺乏立法的明确性和具体性。1997年刑法在罪状的表述以及法定刑的设置方面,吸收了以往的有益经验,立法在细密化、明确化程度上有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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