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朝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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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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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权属认定及分割(二)

发布者:尹朝德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517人看过

    4、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6、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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