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朝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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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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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权属认定及分割(三)

发布者:尹朝德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500人看过

        7、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份额共有;

        8、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己方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10、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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