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7月27日,昆明A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下简称A公司)与昆明B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就位于昆明市东三环路锦X车市B区10-12号商铺的租赁事宜进行协商,A公司以支票方式向B公司支付位于昆明市东三环路锦X车市B区10-12号商铺订金100万元,B公司向A公司出具收据。后双方并未就上述商铺的租赁签订合同,B公司也未向A公司交付上述商铺。2013年6月11日B公司将上述商铺出租给第三人。A公司与B公司协商要求B公司返还100万元订金,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予以拒绝。
A公司委托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尹朝德律师对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B公司退还A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订金,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庭审中B公司认为A公司交付的“订金”是担保租赁合同履行的担保金,A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不能要求返还该订金,同时认为本案自交付订金起至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尹朝德律师提出,双方没有签到书面合同,仅仅是支付了部分“订金”,收据上载明的“订金”并非租金,而是租赁房屋的“意向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是预付款性质,双方合同还并未成立,该意向金应返还;其次,双方并未就诉争的租赁物进行移交,也不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再次,B公司未将租赁物出租给A公司而是另行租赁给了第三人使用,给A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也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尹朝德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支持了A公司的合法诉求。